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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券兑现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及资格    

1、申报及补助发放对象: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

资格: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无不良诚信记录等(以下简称“使用方”);

2、奖励发放对象: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企业等,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供给方”)。

服务内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二、补助(奖励)标准

1、使用方:根据《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使用方使用无关联关系供给方(不限于滨州市的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单独找第三方检测、产学研合作中涉及到的检测实验分析,给予使用方60%的后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同时享受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20万元

2、供给方: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奖励。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市内的检测机构(单位)为我市企业提供补贴范围内的服务同时享受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补贴按照实际发生服务额的1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50万元

三、申报流程及提交的材料

1、使用方和供给方需通过“滨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公用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cloud.sdstc.gov.cn/instrument/#/)登记注册,完善银行账号等拨款信息,并上传承诺书、法人证书扫描件,录入拟兑现创新券相关信息。

2、已注册的使用方,需每年更新一次承诺书、法人证书扫描件。申报详细流程见附件。

3、使用方须在平台线上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法人证书、法人签字的承诺书、服务合同、检测结果证明、发票等。未能体现科技创新相关性的不予补贴。

四、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省创新券兑现开展月度申报,且检验报告日期应距申报日期6个月内,过期无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效兑现周期内每月或多个月份合并兑现申报。

供给方无需单独申报,其奖励是根据服务的使用方申报情况,综合绩效评价后按年度发放。

2、相关费用发票类别原则上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应归集为研发费用科目。

3、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农残检测、出口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各类通过财政资金支出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针对部分高频检测是否符合科研活动相关检测标准举例如下:例1:空气质量检测。检验、分析目的是研制新的空气净化设备,检验使用前、后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而检验新上的空气净化设备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属于环境检验,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例2:土壤样品分析。检验目的为研制新的化肥产品,检验使用前、使用后的土壤成分,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而检测作物生长过程中,农药使用前后土壤成分,判断农药残留是否达到标准,属于质量检测,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例3:食品检测。对于食品类的检测,主要看检测目的是否为了研究新的工艺方法、是否制定了国家或行业标准,普通的食品类质检、出口检测,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4、一次检测活动或一张发票对应多台检测设备的,须每台检测设备均需预约。同一张发票可多次录入。

5、使用方与供给方,务必确认合同、发票上的单位名称与平台上录入的银行开户账号名称完全一致,不一致的无法拨付资金。

6、使用方应当根据预约检测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办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与科研活动相关,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服务合同、协议、发票、服务结果证明等资料。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为三年。省、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晓亮  张秀芝

联系电话:0543-3358772  0543-3090606

电子邮箱:bzqingbaosu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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